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二批退稅在10月31日入帳,全國約28萬件、退稅金額約32億元。常言道:「中華民國萬萬稅。」生活中有多少事,稅單上大概就有多少稅,舉凡食、衣、住、行、育、樂皆具。而貸款買屋是常見之事,但你知道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一項「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」嗎?它指的是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貸款,用來「購置」自用住宅所支付的利息,可列報扣除。如果是因轉貸或增貸款項所支付的利息,則不能列入,除非該筆轉貸或增貸的款項是用來償還原始購屋貸款的,且轉貸或增貸時,原始購屋貸款尚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,才可以列報減除。
舉例來說:
A先生申報綜合所得稅,列報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之購屋借款利息100,000元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,但經稅捐機關查證,其中有30,000元是A先生為了投資做生意而增貸1,000,000元所繳的利息,因此將其排除,核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70,000元。
B小姐申報綜合所得稅,列報因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貸款之購屋借款利息100,000元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,其中有30,000元是B小姐為了償還原始購屋貸款而轉貸之後所繳的利息,稅捐機關便核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100,000元。
上述兩個案例最大的差異在於轉增貸的用途,以致最後結果不同。所以不只是確定支出金額,還得弄清用途為何,才能判定能不能列入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。